“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本协议之存续、效力或终止相关的任何异议,应提交双方执行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任何和所有该等争议应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SIAC)根据届时有效的ICC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地点为新加坡,所用语种为英语。仲裁庭应该由3名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的裁决应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各自履行仲裁裁决。与仲裁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等)应由仲裁庭决定。”
(二) 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8日,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ALSTOM Technology Ltd)(简称“阿尔斯通公司”)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大网新公司”)签订了《技术许可协议》,约定:“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本协议之存续、效力或终止相关的任何异议,应提交双方执行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任何和所有该等争议应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SIAC)根据届时有效的ICC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地点为新加坡,所用语种为英语。仲裁庭应该由3名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的裁决应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各自履行仲裁裁决。与仲裁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等)应由仲裁庭决定。” 2006年8月1日,阿尔斯通公司向ICC仲裁院申请仲裁。后,浙大网新公司对ICC仲裁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按照许可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规定,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不是ICC仲裁院,而是SI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