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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皇家食品公司VS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美国仲裁裁决案

导读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宁波一公司因青豆品质问题引纠纷,我国法院裁定承认执行美国仲裁裁决。该案入选2014年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涉外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件。

(一)   案件索引

1.  审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案号:2012)浙甬仲确字第3

3.  当事人:

申请人:皇家食品进口公司(原仲裁案件申请人)

被申请人: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原仲裁案件被申请人)

4.  案涉仲裁条款:

“一切因购买确认书引起的任何争执应递交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国食品工业协会裁决”

(二)   基本案情

2009年84日,美国皇家食品进口公司(简称“皇家食品公司”)与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雅戈尔公司”)签订购买确认书,约定皇家食品公司向宁波雅戈尔公司购买143136箱青豆,价格为FOB9.95美元/箱,约定“一切因购买确认书引起的任何争执应递交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国食品工业协会裁决”。皇家食品公司收货后,经检验交付的货物品质不达标,不适宜人类食用。2010512日,皇家食品公司向美国食品工业协会提起仲裁。宁波雅戈尔公司抗辩认为该公司并未签订合同,合同签章系伪造,仲裁协议无效,同时向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起诉并申请禁令,以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请求停止在美国食品工业协会的仲裁程序。后,宁波雅戈尔公司撤销诉讼及禁令,并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美国食品工业协会于2011726日作出仲裁裁决。2012914日,皇家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三)   申请人主张及被申请人答辩

皇家食品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食品工业协会于2011726日对其与宁波雅戈尔公司作出的仲裁裁决,请求裁定宁波雅戈尔公司向其支付仲裁裁决项下的金额560250.61美元及20117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

宁波雅戈尔公司称,皇家食品公司未提供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原件,不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皇家食品公司提出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涉案合同是其伪造的。合同上的供应商既是DesionLi,又是宁波雅戈尔公司,但宁波雅戈尔公司未接受过DesionLi的委托。宁波雅戈尔公司代理工厂与皇家食品公司发生过几笔业务,但不是涉案合同项下的货物。宁波雅戈尔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第一时间就向美国食品工业协会声明合同是伪造的,但美国食品工业协会和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无宁波雅戈尔公司视声明,依据皇家食品公司提供的虚假合同作出仲裁裁决。请求依法不予承认和执行美国食品工业协会的仲裁裁决。

(四)   法院意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皇家食品公司与宁波雅戈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皇家食品公司提供的双方签章并含有仲裁条款的购买确认书、宁波雅戈尔公司在美国法院提交的诉状,以及美国法院裁定书(包括听证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宁波雅戈尔公司对其提出的辩称意见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纳。皇家家食品公司与宁波雅戈尔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且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列明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故裁定承认和执行美国食品工业协会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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