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买卖合同及一般条款
(适用于国产棉贸易)
中国棉花协会制定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自愿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1 商品名称
产地:
生产年度:
类别: □细绒棉[□锯齿棉□皮辊棉] □长绒棉
2质量
□颜色级 □品级:
长度: (毫米)
长度整齐度: □U1 □U2 □U3 □U4 □U5
马克隆值: □A □B1 □B2 □C1 □C2
断裂比强度: 厘牛/特克斯□S1 □S2 □S3 □S4 □S5
轧工质量: □P1 □P2 □P3
异性纤维: 克/吨□N □L □M □H
3 数量
□公定重量 □净重 □毛重 (吨)
4 价格
单价: (人民币,元/吨, 含增值税)
总价(大写): (人民币,元)
价格条件: □买方指定地交货 □卖方产地交货 □第三地仓库提货 □第三地仓库交货
5 付款方式
□现汇□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其它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预付定金 (人民币,元),其余货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6交货时间:
7 交货(提货)地:
8 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该条款中任何一款的修改和删除应在备注中注明。
9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买卖双方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1 备注(其它约定)
买方(公章): 卖方(公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般条款
1 本一般条款是《棉花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有质量问题棉包:指从外观上能看出的霉变棉包、水渍棉包、油污棉包和火烧棉包等;含有会导致棉花质量下降、变质或改变其重量的棉性、非棉性杂物的棉包;或外在看不出任何问题,而内部混有霉变棉、水渍棉、油污棉、火烧棉、棉短绒等的棉包;或好、次夹层的棉包。
相邻颜色级:指在棉花颜色分级图(第14条)上,有共同边界的颜色级。在二维空间中,相邻包括上下相邻、左右相邻和对角相邻几种情况,比如,与白棉三级(31)相邻的颜色级包括白棉二级(21)、白棉四级(41)、淡点污棉一级(12)、淡点污棉二级(22),与淡点污棉二级(22)相邻的颜色级包括白棉三级(31)、白棉四级(41)、淡点污棉一级(12)、淡点污棉三级(32)、淡黄染棉一级(13)、淡黄染棉二级(23)、淡黄染棉三级(33)。
最后收货日:指买方最后收到货物的日期。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3 包装及标志
棉花的包装和标志,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若有炸包,则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 提货单据
卖方须向买方提供以下单据原件:质量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货物运输单或发货凭证的提供,由买卖双方约定。
5 结算方式
先付款后交货。买卖双方货、款两清后,卖方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6 结算指标
6.1 重量结算指标
净重或公定重量。采用净重结算的,回潮率标准为8.5%;采用公定重量结算的,允差幅度为5‰。
6.2 质量结算指标
6.2.1 锯齿棉
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和异性纤维。
6.2.2 皮辊棉和长绒棉
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和异性纤维。
7 检验方法
7.1 质量、重量检验:锯齿加工细绒棉,按GB1103.1执行;皮辊加工细绒棉,按GB1103.2执行;长绒棉,按GB19635执行。
7.2 异性纤维检验:买方在使用棉花过程中发现异性纤维达到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中档(M档)时,须及时通知卖方到场,双方共同扦样、商定检验方法。认定含量后按异性纤维差价规定补偿。
8 质量差价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适用于中国棉花协会棉花质量差价表(第15条)的规定。
9 违约责任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本条款下列规定执行。
9.1 质量不符
9.1.1 交货质量与合同规定的质量有差异的,按签订合同时的中国棉花协会棉花质量差价表中的差价赔付。
9.1.2 若交货质量与合同规定的质量差异出现下列情况,则买方有权退货:
非相邻颜色级的;皮辊棉、长绒棉的品级低2个级及以上的;长度低2个级及以上的。卖方应向买方退还退货部分的货款,并承担退货部分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
9.2 重量不符
9.2.1 采用毛重结算的,由双方约定。
9.2.2 采用净重结算的,超出回潮率标准8.5%的,多扣少不补。
9.2.3 采用公定重量结算的,其交货的公定重量与合同规定的公定重量差异在5‰及以内的,按原公定重量结算;差异超过5‰的,按重新检验后的公定重量结算。
9.3 卖方违约责任
9.3.1 逾期交货而买方仍需要的,应继续履行,并向买方按日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延迟15日以上的,除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外,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而买方仍然需要的,应如数补交。其如数补交部分按上一款逾期交货的规定办理。
9.3.2 延迟向买方交付码单(提单、仓单),导致交(提)货时间延误,每延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9.3.3 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并经双方确认而被拒收的货物,买方应负责代为保管。在代保管期间,卖方应负责支付仓储和保险费用。
自卖方向买方交付码单(提单、仓单)之日起,如因买方原因推迟提货,卖方不需承担相应责任。
9.3.4 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方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或接货方,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9.3.5 未征得买方同意,单方面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货物,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方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方责任的,由卖方向承运方要求赔偿损失。
9.3.6 在接到买方验收货物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商定处理办法(当事人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卖方未按时处理,视为默认。
9.4 买方违约责任
9.4.1 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额付款的,应向卖方按日支付所欠货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9.4.2 非因货物和卖方的原因而要求退货的,卖方有权拒绝。拒不支付货款或拒收货物的,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承担。
9.4.3 被拒收的货物,在代保管期间,必须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若非卖方原因导致货物毁损,则由买方自行承担。
9.4.4 逾期提货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9.4.5 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自办托运的货物,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方而造成损失, 属于承运方责任的,由买方向承运方要求赔偿损失。
9.4.6 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10 索赔期限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按本条款下列规定执行。
10.1 对有质量问题棉包,买方应在最后收货日后的90天内提出索赔。卖方应在买方提出索赔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买方共同进行核查,逾期则视为接受索赔。
10.2 其它棉包,索赔期不能超过最后收货日后的30个工作日。
11 对有质量问题棉包的处理
有质量问题棉包须单独存放。经双方认可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确认后,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并应承担所发生的相关损失。
12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 合同终止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种情况下终止。
13.1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其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免责。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事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不迟于14天内向另一方发送由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行业协会或当地商会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13.2 合同履行完毕。
13.3 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其义务,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给另一方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不影响终止合同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合同终止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3.4 双方书面协议解除。
14 棉花颜色分级图
15 中国棉花协会棉花质量差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