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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审理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或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
    各方当事人应当委派代表或者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开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做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地和开庭地点
    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贸仲委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贸仲委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 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除外情形按照规则有关规定处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由贸仲委秘书局或其分会/中心秘书处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在北京或分会/中心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贸仲委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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