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当事人注意,下列回答仅供当事人参考,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或称“仲裁委员会”)所有。
一、我们能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来解决争议吗?
如果想通过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需要您与对方的合同中包含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有单独的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仲裁。
示范仲裁条款可参考:https://www.cietac.org/articles/25013
二、约定在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案件如何立案?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第六款规定: 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或约定开庭地、仲裁地在分会/仲裁中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域内的,由该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授权并指定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相关案件。
因此,当事人可根据条款约定,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申请立案。
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https://www.cietac.org/articles/25007
分会/仲裁中心联系方式:https://www.cietac.org/sub-commission
三、哪些类型的争议可提交仲裁?
涉及国际、涉外(涉港、澳、台)和国内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均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以下争议:(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争议;(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四、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机构,可以申请仲裁吗?
如果双方之间涉及的是经济贸易等纠纷,而不是行政争议,即使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机构,也可以申请仲裁。
五、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请参考《申请仲裁须知》。
申请人依据须知提交申请,经立案经办人审查,完备立案程序所需的相应文件并预缴仲裁费后,即满足立案条件,可以进入下一步仲裁程序。
六、仲裁文件是否需要经过公证认证?
在立案阶段,境外形成的主体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等,不必须进行公证认证、即可提交立案申请。如果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公证认证,当事人应予办理;如对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相应材料应当进行公证认证,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或仲裁庭的安排处理。
七、仲裁文件是否需要经过翻译?
原则上,非证据文件,如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目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应当与案件使用的仲裁语言保持一致。在立案阶段,原始证据是中文或英文的,不必须翻译即可提交立案申请。但仲裁委员会在立案阶段必须审查的部分文件(如主体资格文件及案涉合同等)是其他语言书就的,则需要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
八、仲裁文件必须现场提交吗?
1. 仲裁文件不一定必须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的办公现场提交。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立案:
(1)邮寄立案,地址及其他有关信息详见以下网址:
仲裁委员会:https://www.cietac.org/articles/25007
分会/仲裁中心:https://www.cietac.org/sub-commission
(2)通过贸仲智慧平台网上立案
官网智慧平台链接:http://www.cietacodr.org/#/login
贸仲智慧平台APP:
2.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若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本案仲裁文件,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贸仲智慧平台提交本案仲裁文件。
九、申请仲裁需要缴费吗?
是的,申请人须在立案阶段预缴仲裁费。仲裁费将根据仲裁请求的金额按比例收取。详情请参看《仲裁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
该项费用属预付性质,最终由谁承担以及承担的比例,将由仲裁庭在裁决中予以决定。原则上,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程序开始后,若申请人申请撤案,有可能会酌情退回部分仲裁费,退费标准详见《撤案仲裁费用的退费》。
十、预缴仲裁费有期限吗?
申请人预缴仲裁费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原则上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的立案材料将保留三个月,实践中将会尽量延长立案材料保存的时间,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均可预缴仲裁费。但是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只有在申请人办理完毕付款手续后才能受理案件,进行后续仲裁程序。
十一、申请人在仲裁时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应如何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自行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如需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则上,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将在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的同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转交申请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若申请人提出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可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先行转交申请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在合理期限内发出仲裁通知。
十二、申请保全的材料、如何确定保全法院?
因各地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不同,建议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财产保全法院,并向相应人民法院咨询申请保全所需的材料。
特别提示:根据【2006】京高法发357号文件,涉及北京市的仲裁保全、执行事宜,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是否必须委托律师才可处理仲裁案件?
请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也不为当事人推荐律师,也不与任何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方面的合作。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办理仲裁案件应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详情可参考授权委托书模板
十四、仲裁案件中只能有两位代理人吗?
仲裁案件中,并不限制代理人的人数。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即可。但是需要提请当事人注意的是,由于仲裁的保密原则,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和仲裁庭允许,当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以外的人士不可参与仲裁程序,包括旁听庭审。
十五、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在境外能执行吗?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以根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可以根据有关安排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得到认可和执行。
十六、到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办理什么手续?
到境外执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般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申请,根据当地的有关法律办理相关手续;若执行地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则还需根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提交文件。建议当事人咨询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可委托当地律师协助办理。